有两种人构成重婚。第一类是配偶已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住的人;第二种是知道别人有配偶,并以夫妻名义登记结婚或同居的人。第二种人构成重婚的条件是“明知他人有配偶”,事先知道调查重婚结婚证,或事后知道并继续维持婚姻关系,都属于“明知”。相反,无知或欺骗不构成重婚。
判断重婚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夫妻之间的另一种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
首先是法律上的重婚,意思是有配偶的人登记结婚;另一种是事实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以夫妻名义同居:
1、有配偶的人与另一个人举行婚礼;
2、有配偶的人不与另一个人举行婚礼,而是被认为是夫妻或夫妻。以夫妻名义,除当事人之间的承认和日常生活中的姓名外,当事人住在一起。女方生病时东莞专业商务调查,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字陪伴;女人生下孩子,男人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到;孩子过满月等,也可以作为判断夫妻适不适合的辅助证据。
确定重婚,通常需要从周围人、当事人的亲属、朋友那里取得证词,证明周围人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案例:谢女士的丈夫林某打包了“二奶”东莞婚外情取证公司 重婚认定的法律标准,生了一个儿子。当亲友对林的多方劝说无济于事时,谢将林告上法庭。为此,谢聘请律师围绕林氏与“第二任妻子”蒋同居的地方展开调查,以获取邻居和财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词,从林氏私生子所在的幼儿园获得老师的证词被录取,并检查了孩子的入学登记表。林江某虽然在家长栏中使用了化名,但可以确定孩子的父母就是林江某。法院还依法制作了一些调查,获得了林某、蒋某和孩子的9张生活照。照片显示,三人关系密切,绝不是普通的关系。尽管林某在法庭上通过各种方式为自己辩护,但法院因上述重要证据认定林某犯有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