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婚姻,法律护送
但是如果发生家庭婚姻纠纷
如何再次使用合法武器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18个问题告诉您
01
该名妇女怀孕后,由于种种原因,她在没有丈夫的情况下进行了人工流产,该名男子及其家人非常希望生下一个孩子。该男子认为,该妇女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殖权利,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予以支持,因为丈夫和妻子拥有同等的生殖权,而妇女的人工流产会使男人的生殖权无法实现;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驳回该男子的诉讼,因为要实现夫妻的生殖权利要求达成共识,即该男子不应强迫该女子违背自己的意愿分娩。如何处理?
回答:倾向于的观点是:复制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配偶双方都享有复制权。只有在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并共同行使这项权利时,才能实现生殖权。妻子不愿生育的,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终止怀孕可能会损害夫妻的感情,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性,但丈夫不能将自己的生殖权利用于妻子的生殖决定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版的解释》(第一)”条)第23条规定,如果丈夫未经许可使用妻子终止妊娠并侵犯了她的生殖权利,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如果关于分娩的争议,并且确实已经中断了关系,并且一方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应通过调解无效,并应按照第1079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因此,不接受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这构成了对丈夫生殖权利的侵犯。第二种意见更合适。
02
夫妻之间的关系恶化,彼此分离。一侧抚养着一个未成年的孩子,而另一侧则不在乎这个孩子。孩子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吗?
答案: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没有规定离婚是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先决条件。即使夫妻没有离婚,孩子们也可以要求抚养。如果双方最终离婚,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也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应在婚姻期间支付的抚养费。
03
在结婚登记时,该男子没有出现,但通过熟人获得了结婚证书。两党在当地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并生了孩子。该名男子意外死亡后,他的母亲前往法院申请宣告无效婚姻。可以支持吗? ?
答案:一方未参加婚姻登记可能会影响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是否自愿的审查,但要求双方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只能是其中之一。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如果双方在婚姻登记期间没有违反婚姻的实际情况,只有一方没有出席,并且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孩子,则不能确定该男子是谁。自愿结婚。因此,为解决此类纠纷,您首先应检查双方是否存在婚姻法规定的几种无效婚姻情况。如果没有合法的无效性婚姻,则只有一个当事方未在注册时出现。两党已经同居,法院应驳回该党宣布婚姻无效的请求。
04
重婚是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况之一,“有配偶的人与另一人同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之一。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的人与另一个人同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案:重婚分为合法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并与另一人有登记婚姻的人是合法的重婚,而未登记但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与另一人同住的人则是事实上的重婚。根据我国的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是否定罪并处罚重婚后丈夫和妻子的非法同居重婚案件的答复,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已向另一人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再次结婚或与另一人住在一起已形成事实婚姻,应将其视为重婚,并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采用了规避法律的方法。在婚姻之外与他人同居时,他们既不登记婚姻,也不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生活在一起。针对这种情况,《民法》第1042条特别规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因此,事实上的重婚与“与他人同居的配偶”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如果双方都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生活在一起,那就构成了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不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则生活不在刑法规定的刑罚范围之内,而是《民法》所禁止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 婚姻家庭版(一)]的解释”第2条规定,《民法典》第1042、1079和109条在第11条中规定了“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指在婚姻以外具有配偶和异性的人,不是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并且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有配偶与另一人同居的人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没有过错的配偶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要求。